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將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不低於10%分派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