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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本期税後净利,应先弥补累积亏损,再依法提拨10%为法定盈馀公积;但法定盈馀公积累积已达本公司实收资本额时,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馀公积後,如尚有盈馀,并同期初累积未分配盈馀(包括调整未分配盈馀金额),由董事会拟具盈馀分派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股息红利。

将当年度可供分配盈馀不低於10%分派股东股息红利,股东股息红利之分派得以现金或股票方式为之,惟现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总额之10%。分派股利之政策,须视公司目前及未来之投资环境丶资金需求丶国内外竞争状况及资本预算等因素,兼顾股东利益丶平衡股利及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等,每年依法由董事会拟具分派案,提报股东会。

本公司授权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决议,将应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全部或一部以发放现金方式为之,并提报最近一次股东会。